(一) 联盟的组织和运作机构

1.联盟组织和运作机构

联盟组织和运作机构主要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构成。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理事21,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代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人选,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理事会负责维持联盟稳定运行,修订和修改联盟章程;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选举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处、秘书长;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3.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理事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理事长单位委派专、兼职秘书人员负责秘书处日常运行,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技术人员兼职参加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编制制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二) 联盟专家委员会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设荣誉委员若干,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名,委员14,专家委员会任期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标准,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对项目、标准等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